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料汇编 > 常委会公报常委会公报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公报
发布时间:2023-08-10作者:来源:点击: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议程
(2023年8月10日)
一、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汉川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草案)》;
二、审议修订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
三、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草案)。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3年8月10日举行了第15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汉桥,副主任陈国姣、周忠厚、漆兆华、孙向阳、李学文、王建明和委员共38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由黄汉桥主持。
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汉川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草案)》;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及《汉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指导意见》。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一要高度重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要统筹兼顾,进一步处理好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二要强化规划对接,做好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确保省委、孝感市委和汉川市委的战略意图得到全面落实;三要强化规划引领,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等编制工作,深入落实“多规合一”;四要强化规划实施,《总规(草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予以公布,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五要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六要加强动态监测,结合发展实际,对规划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切实做到以高水平规划引领高质量发展,为孝感打造武汉都市圈重要节点城市贡献汉川力量。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国华,市人民法院院长陈志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毅军,市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人大工作负责人,农养殖场分管人大工作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关于《汉川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3年8月10日在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丁建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汉川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工作背景
为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以国土空间布局的有序促进发展的有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空间发展布局相适应、相统一,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统筹下,在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于2020年9月全面启动。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期限为2021—2035年,近期目标年为2025年,远景展望至本世纪中叶。
二、编制过程
一是成立了规划编制工作专班,制定了规划编制实施方案,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湖北省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承担规划编制工作。二是开展了资料收集﹑现状调研、专题研究、集中起草等阶段工作,形成了《规划》初步成果。三是充分对接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十四五”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征求各乡镇(街道、场)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完成了公众咨询,通过了专家评审,对《规划》初步成果进行了修改完善。四是结合当前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汉孝一体化下的孝感城市空间战略规划等重大研究课题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时调整完善规划成果,并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形成了《规划(草案)》。
三、主要内容
《规划(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汉川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市区域发展布局,按照“认识发展规律、明确目标定位、优化空间格局、统筹要素配置、建设中等城市﹑促进实施保障”逻辑脉络设置12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聚焦“三区一城”,明确空间发展目标战略
落实省、市规划赋予我市城市化地区的总体主体功能区定位,确定汉川市国土空间发展目标为:“武汉都市圈同城化发展先行区、汉江生态经济带绿色发展引领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江汉平原田园城市”。确定中心城区城市性质为:中国服装制造名城,武汉都市圈重要节点城市和产业转移示范区,江汉平原田园城市。
(二)落实重大区域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立足湖北省“三圈三带”战略布局以及孝汉同城重大战略,《规划(草案)》提出了推进汉川市与武汉都市圈交通同网、产业同链、流域同治、科技同兴、民生同保的相关战略举措。重点联合武汉临空港经开区、武汉经开区、汉川经开区、仙桃高新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以及沿线若干工业园区,打造汉江智造大走廊,形成与光谷科创大走廊东西呼应的省级战略。同时开展汉川与东西湖区、蔡甸区、孝感市、天门和仙桃市四大临界区域协同发展研究,以大区域思维谋划全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策略。
(三)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优化空间总体格局
一是优化全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规划构建“一主两副两带多节点、一江一河多湖八流域”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全面提升中心城区能级,形成引领全市发展的主中心。做大做强马口镇、沉湖镇两个副中心,辐射带动襄南地区和西部地区发展。聚力打造汉江生态经济带和都市圈环线经济带,提升沿线城镇能级,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特色化发展其余各乡镇(场)镇区,形成支撑市域国土空间开发的重要节点。加强汉江生态廊道、汉北河生态廊道建设,打造百里碧道。重点保护汈汊湖等15个列入省级省级保护名录的湖泊。加强8个四级流域单元综合治理,守护市域生态安全底线。
二是营造优质高效的农业空间。落实全市耕地保护目标705.28平方公里(105.79万亩),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52.93平方公里(97.94万亩)。构建“一园(经开区农产品加工园)三区(产业融合示范区、双水双绿引领区和特色养殖核心区)”的现代农业发展格局,建设优质稻、莲藕、畜禽、绿色水产、特色产业和农文旅融合六大基地。规划将汉川市的405个行政村划分为144个城郊融合类村庄、79个集聚提升类村庄、5个特色保护类村庄、14个搬迁撤并类村庄和163个农耕传承类村庄进行分类引导,重点围绕“三边七线”打造宜居宜业水美田园乡村。
三是营造蓝绿交融的生态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54.03平方公里,坚持流域综合治理理念,以3个三级流域片区、8个四级流域片区为基础,统筹落实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各类底线,重点维育老观湖国家湿地自然公园和汈汊湖国家湿地自然公园2处自然保护地,总面积41.35平方公里。
四是营造集约高效的城镇空间。划定城镇开发边界97.43平方公里。通过实施“梯度”城镇化战略,规划构建“一主(中心城区)两副(马口镇、沉湖镇)多节点(其他乡镇)”城镇体系。集中构建“3+X”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纺织服装、食品加工、装备智造三大主导产业,促进包装印刷、金属制品、电力能源、光电子信息、泛家居、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转型升级。
(四)四城并进,建设江汉平原田园城市
落实汉川市委市政府的战略要求,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充分考虑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将中心城区范围确定为北至武荆高速,西至汈汊湖养殖场东部行政边界和城隍镇八古渠,南至城隍镇南部、马鞍乡南部行政边界,东至汉川市界,国土总面积为220.26平方公里。
一是塑造中等城市空间格局。着力打造“一轴两带、四城并进”的城市结构,将汉江打造集生态景观、生活休闲、形象展示等功能为一体的城市发展综合主轴,依托福星路和348国道形成两条空间拓展的发展带。推动中心城区跨江发展,打造集生态、科技、智慧、文化为一体的汉江新城;积极推进危旧房改造,加快实施城市更新,按照完整社区标准改造一座旧城;以金鼓城园区、高铁新区与汉川经济开发区为空间载体,按照“产站城”一体化发展思路升级一座工业城;依托汈汊湖生态文化资源,植入文化旅游、休闲度假、科普展览等功能,在汈汊湖与城区之间嵌入一座文化旅游城。至2035年,汉川市中心城区人口规模54万人,城镇建设用地65.69平方公里。同时对2050年城市建设用地布局进行愿景展望,进一步规范引导城市周边用地布局。
二是构建生态蓝绿空间网络。以“海绵城市”理念为导向,围绕汉江、民乐渠、汉北河、东干渠等重要江湖河渠,对城市内部水系进行梳理连通,建设安全韧性的城市水生态网络。结合河渠水系与城市建设的空间关系,布局滨水绿地,形成“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社区公园”三级公园体系和城市绿道系统。
三是强化中心城区风貌管控。通过显江、拥湖、理水、露田的总体策略,提升汉江沿岸的空间品质,保护汈汊湖的生态景观,建设安全韧性的水系网络,营造城田相融的风貌景观,突出江汉平原田园城市特色。充分利用湖泊水系、农田、生态绿地等自然要素的隔离作用,将城市划分为若干个功能组团,并根据各组团的空间形态和功能方向,打造活力旧城风貌区、宜居新区风貌区、现代产业风貌区和水乡小镇风貌区,实现城市与田园、水体等自然环境的和谐共融。
四是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遵循人口流动规律,在科学预测各片区人口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落实汉川市委党校、中职、奥体中心等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在汉江新城、高铁片区规划综合医院,按照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配置标准,合理布局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形成层级分明,布局均衡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五)提高区域联系便捷度,构建互联互通交通网络
一是积极发展多模式的轨道交通。规划建设3条市域铁路(汉川中心城区至东西湖区吴家山,接武汉地铁6号线;汉川中心城区至蔡甸区柏林,接武汉地铁4号线;争取武汉至仙桃市域铁路在北河设站),新建沪渝蓉铁路汉川东站。
二是优化完善多层次的市域交通体系。按照“对外打通连接武汉、孝感及周边城市的区域大通道,对内提档联通乡镇、农村的市域循环网”的目标,市域加密高速公路网,提档升级“四横五纵三圈”的普通干线公路网,构建“等级提升、网络加密、干支相接、村组联通”的农村公路网,提升“二主多支”航道网。
三是重点提升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体系。中心城区构建”两环八射、十字支撑“的城市交通骨架,推动城市道路网结构迈向环线时代,支撑中等城市发展新格局,优化和加密城区路网,规划减少老城区内部断头路、瓶颈路、畸形交叉口,落实“小街区、密路网”要求,提高规划居住区路网密度。
四是加强支撑多样化的功能发展。全面服务物流、旅游等功能需求。布局服务、对接武汉的生产服务型物流枢纽,打通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通道。构建区域绿道网络,规划沿汉江打造一条集观光游憩、户外休闲、形象展示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城市滨江绿道,依托泵站河、涵闸河、洪西渠、徐家口渠等城市蓝绿空间廊道,建设多条城市慢行休闲绿道。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为我市加快建成“三区一城”、奋力实现“全省十强走在前列、全国百强争先进位”提供空间保障的《汉川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草案)》已完成,以上说明和《规划(草案)》,请予以审议。
关于修订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相关工作制度的说明
——2023年8月10日在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周忠厚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修订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均为2008至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的,实施以来,对市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10月,党中央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后,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2年3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布施行,其中对相关内容予以了充实和完善,如对关于监察委员会接受人大监督以及保障和规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孝感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汉川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文件精神,推动新时代汉川市人大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对相关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适当修改。根据新修订的组织法中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原《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办法》增加了“项目”,并界定了重大事项和项目的定义。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作为重大事项和项目的提出单位。《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询问主体和询问对象及询问议题,并细化了询问回答的程序和要求。《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原则,细化了评议及准备环节的相关程序,并明确了专项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结果的认定方式及运用。
2.根据孝感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及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了适当修改。《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中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的对象补充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补充了由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宪法宣誓等内容。
3.根据新《审计法》扩展的审计范围进行了适当修改。原《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办法》监督范围仅限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监督,因新《审计法》扩展了审计范围,明确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公共资金及其它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故修订稿中根据新《审计法》将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审计纳入监督范围。并明确了四种监督方式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要求。
4.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新要求、新提法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优化。
以上说明,连同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的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18日汉川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0日汉川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3年8月10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教育和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规范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进行。
四、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员应当着装整洁、得体。
五、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的姓名。
宣誓仪式进行时,相关人员应当见证宣誓。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大会通过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名常务主席主持。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三个批次,依次进行集体宪法宣誓,领誓人由大会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孝感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下一次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七、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个别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他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局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的见证下,当即一次或分批次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三)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1个月内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
(四)市人大常委会推选的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不参加宣誓。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分别从已任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人员中产生的,不参加宣誓;市人大常委会先决定任命其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八、其他根据《决定》和《办法》应当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组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宣誓活动,市主要新闻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开报道。
十、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暂行办法
(2020年6月24日汉川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8月10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职权,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和项目,是指全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审查批准,或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事项和项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和项目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市监察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适时就有关重大事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章 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范围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和项目,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中共汉川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二)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五)市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六)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上一年度财政决算草案;
(七)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撤销本级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九)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十)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市树、市花、市标、市徽和建立重大永久性纪念物;
(十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十二)批准缔结或者撤销友好城市关系;
(十三)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和项目。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和项目,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推进公正司法情况;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财政支出等;
(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情况;
(五)上半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
(八)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九)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十)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情况;
(十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
(十二)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方案,分别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后,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重大事项和项目的提出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
第十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议案或者报告: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构);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第十一条 提请、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事项和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参考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五)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和项目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需要对重大事项和项目作出决议、决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草拟决议、决定草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向社会公开。
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年底向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公众征集重大事项和项目议题,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计划方案,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沟通协调相关方面意见后,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再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
年度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或者临时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项目,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议案或报告,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将议案、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议案、报告,应当提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需要,提前参与重大事项和项目前期研究协调和论证过程,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或者组织专题调研,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项目议案、报告,应当分别经主任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监察委员会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项目议案、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项目议案、报告,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协调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要及时通报全市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沟通协调重大事项和项目议题的提出、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重大事项和项目的审议与决定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或者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专题调研。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应当组织专家、科研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机构、组织进行补充论证、评估。
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应当公开相关信息,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重大事项和项目事实不清的,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有关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议案、报告,按照下列程序提请审议: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议案、报告时,提出议案或报告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议案人推举其中一人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主任会议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提出意见;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回答询问。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席或者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关于重大事项和项目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重点审查重大事项和项目及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同时对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议案、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议、决定;情形复杂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项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闭会后十五日内汇总整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和项目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通过常委会公报、新闻媒体、汉川人大网等途径及时公布。
第五章 重大事项和项目决议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和项目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一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决议、决定已明确办结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情形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和项目的意见、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报告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应当包括决议、决定执行的整体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意见等。报告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包括重大事项和项目决策方案修改完善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方式,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结合审议相关议题进行满意度测评。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跟踪督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组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一)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项目不报告的;
(二)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项目越权作出决定的;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贯彻执行的;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的;
(五)未按照期限报告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或者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的;
(六)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或者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向有关方面通报,作为其职务任免、考核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相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5年10月28日汉川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8月10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切实提高监督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询问的一种监督方式。
第三条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涉及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第四条 专题询问工作坚持依法有序、问题导向、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应当是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在视察、检查、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向社会公开征集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梳理汇总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调整专题询问议题。
第七条 专题询问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工负责,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专题询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承办机构应当提出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相关工作机构成员等组成的专题询问调查组,围绕专题询问议题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调研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调查。主任会议听取专题询问调查组调研报告,研究召开专题询问会的有关事宜,拟出专题询问提纲。专题询问提纲于专题询问会召开十五日前告知被询问单位。有关机关应根据专题询问提纲形成专项工作报告,并在开展专题询问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举行七日前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专题询问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被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回答问题。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专题询问主持人同意,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事一问、一问一答的方式,统一组织,有序进行。专题询问的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本级人大代表也可以提出询问。
第十一条 询问人提出问题要紧扣议题、抓住关键、清晰明确。如对回答问题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可以进一步深入询问。对一个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要求一个部门为主回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二条 被询问单位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回答问题要直截了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现场不能答复或者不能充分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征得询问人同意后,会后三日内将书面答复报市人大常委会和询问人。
第十三条询问人在听取应询人的回答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应询人应予回答。
确定的询问人询问结束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申请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可以现场提问,应询人应予回答。
第十四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被询问单位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三日内如实提供,如涉及国家秘密的,被询问单位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题询问结果,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交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研究落实。有关单位应按期将办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逾期不能办理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继续跟踪监督。应询单位对专题询问议题的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当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2008年12月12日汉川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8月10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一府两院”在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出现的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于每年初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审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由办公室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进行,可邀请在我市的部分省、孝感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市场主体参加。
第八条 专项工作评议分为准备、调研、评议和整改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制定专项工作评议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实施。被评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根据专项工作评议方案进行自查,并如实提供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及评议方案,适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召开专项工作评议动员会,对评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研阶段。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评议方案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议调研组,评议调研组可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专题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和视察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了解掌握评议对象开展专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形成专项工作评议调研报告,报主任会议审议。
(三)评议阶段。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评议大会,听取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评议意见,参与评议的代表进行评议发言。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认真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评议代表的询问。参与评议人员对专项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满意票等于或超过参与评议人员人数80%的,确定为“满意”;满意票未达到参与评议人员人数80%,但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参与评议人员人数60%(含60%)的,确定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超过参与评议人员人数60%的,确定为“不满意”。
(四)整改阶段。评议会议结束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形成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评议对象整改落实。
被评议单位在收到《评议意见》的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第九条 专项工作评议结果应当作为评议对象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专项工作评议结果向市委报告,向“一府两院”通报,向评议对象反馈,并抄送有关机关和单位。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后、所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评议意见、测评结果及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本辖区人大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办法
(2019年6月28日汉川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8月10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汉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下列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及财政决算审计;
(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
(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审计;
(四)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审计事项。
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必须真实、客观、准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一)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部分市人大代表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视察,提出视察情况报告,向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时组织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向主任会议报告;
(四)主任会议听取市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整改情况专题报告;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根据审议情况,形成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决议)
(一)市人民政府要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将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二)市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改进管理、依规纠正、完善制度,并及时向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审计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被审计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整改、应改尽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整改情况。
(三)市财政部门应当对照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相关决议,对本级财政管理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协助审计部门督促各部门、单位对预算执行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四)被审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相关决议,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及时将整改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审计部门。
第六条 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重点部门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四)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措施和时限;
(五)有关部门、单位采纳审计建议以及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按下列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提交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
(二)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审计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或被审计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市审计部门移送至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问题线索,查处单位应书面向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通报查处情况,被审计单位应将其查处情况纳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中。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前将审计整改报告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整改报告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审计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整改报告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整改报告时,组成人员可以当场进行询问,到会的市审计部门、重点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回答,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当场不能充分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答复。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未获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可再次听取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可参照专项工作评议办法进行,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一府两院”通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的审计整改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依法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必要时,可以建议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的;
(二)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三)整改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
(五)应当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而未追究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大会主席团工作的
指导意见(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8月10日在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周忠厚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指导意见(草案)》的必要性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于2018年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市乡镇人大工作,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21年10月,党中央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省委、孝感市委、汉川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孝感市委、汉川市委关于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更好发挥乡镇人大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对《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孝感市委、汉川市委工作要求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层实践。推动乡镇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回应群众关切;三是依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在“三情结合”的基础上,参考先行地区人大相关规定,健全适合乡镇人大特点、严谨规范、务实高效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四是总结我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践创新经验,把行之有效的做法升化为指导意见。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构职责、会议制度、监督工作、履职保障等,共16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指导意见(修订草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健全乡镇人大制度,完善乡镇人大职权。一是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议案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安排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会后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和项目作出决策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等内容。二是健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议事制度。完善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例会和临时会议的规定;增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日程以及通知代表时限的规定;增加预备会议的职责、主持程序的规定。三是增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的办理要求。规定: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乡镇人大主席职责,规范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程序。一是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构成及职责。《指导意见(修订草案)》明确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其人选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等内容。二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明确要求乡镇人大主席负责“指导代表组建代表小组,建设代表活动场所”等内容。三是增加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的内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任期内需要调整的,由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
(四)明确代表任期,丰富代表小组活动内容。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的内容。二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组织开展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培训等活动,公示代表信息,负责代表家站建设”;“监督人大代表票决的乡镇重大民生实事项目进度及完成情况”;“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始得举行,研究部署或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等内容;三是明确了经费保障。《指导意见(修订草案)》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费、代表活动经费、选举工作经费、办公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专款专用”等内容。
以上说明,连同《汉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汉川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大会主席团工作的
指 导 意 见
(2018年2月26日汉川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8月10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为了加强对新时代乡镇人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用,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大会主席团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即年度和年中会议。每次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可以适当延长。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议案提出办理意见,对预算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议案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安排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会后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讨论决定重大改革举措、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将有关意见、建议转交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和项目作出决策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实施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选取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询问、质询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等活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如确需分管相关工作,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其人选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代表名额不足一百人的,主席团成员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代表名额超过一百人的,主席团成员不超过十五人,具体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乡镇党委书记、分管党务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一般应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会议期间主席团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召集人,闭会期间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乡镇人大日常工作。
八、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一般在当年12月或次年一季度召开,会议议程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四)听取和审议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五)选举及其他事项。
十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年中会议一般在当年7至8月份召开,会议议程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的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审议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例如: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及其他事项。
十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划分代表团,通过大会日程,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和表决议案办法;
(三)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及其他需要主席团拟定的事项,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提出议案、罢免案,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有关事项;
(五)提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选,向代表如实介绍候选人情况;
(六)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等各项决议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七)根据乡镇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要求,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拟出台有关重大决策情况的报告;
(八)根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提出是否接受其辞职的议案及决定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九)组织宪法宣誓;
(十)发布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会议期间应当由主席团负责处理的其他事项。
十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关系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等活动,将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形成的报告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将评议、测评结果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馈,并向社会公开;
(二)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三)听取、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各单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
(四)将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五)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开;
(六)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七)指导、组织各选区选民依法办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罢免的有关事项;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代表名单;
(八)组织开展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培训等活动,公示代表信息,负责代表家站建设;
(九)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收集代表履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十)负责筹备、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确定会议召开日期,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十一)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提交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监督人大代表票决的乡镇重大民生实事项目进度及完成情况。
(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四、建立完善主席团会议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始得举行,研究部署或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主席团召开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列席。
要加强主席团成员与代表的联系,畅通社情民意的表达和反映渠道。注重加强政治建设、履职能力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升工作科学化水平。
十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二)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本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办理并向代表和人民群众反馈结果;
(三)指导代表组建代表小组,建设代表活动场所;
(四)受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代表建议办理,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建议交办情况,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
(六)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七)闭会期间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协调安排主席团成员做好主席团的各项工作;
(八)负责处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六、主席团设立办公室,并至少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十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费、代表活动经费、选举工作经费、办公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专款专用。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出席:
黄汉桥 陈国姣(女) 周忠厚 漆兆华 孙向阳
李学文 王建明 丁 潮 王长明 王永茂
王旭明 王绍新 王洪深 冯铁牛 向远方
刘定旭 严洪波 杨光明 汪国洪 汪超华
张广州 张学平 张雄杰 陈为明 陈艳斌
罗 澜(女) 周国华 郑三东 郑玉武 胡西砚
钟守则 钱耀文 涂俊桥 高 峰 彭先超
曾文斌 黎文彦 黎德稳
缺席:
王煜龙 刘亮斌 陈红英